核心提示:在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议案中,郑学定、张敏、林源昌等2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新闻舆论监督条例〉的议案》,希望深圳能够在新闻立法上在全国首先率先取得突破。
南方都市报4月12日报道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该获得立法给予保障。在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议案中,郑学定、张敏、林源昌等2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新闻舆论监督条例〉的议案》,希望深圳能够在新闻立法上在全国首先率先取得突破。
新闻立法实现民主政治突破
联名提交此份议案的人大代表认为,go-vern-ment工作能否取得新突破的关键,在于能不能有更大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为此,根据《宪法》、《立法权》、《go-vern-ment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新闻舆论监督条例》,也是民主政治的一次新突破。
议案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新闻监督方面的立法,以致现在的新闻报喜不报忧或不报道;事实不清,导向不明,甚至出现“新闻审判”,“新闻误导”;新闻记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伤害新闻工作者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针对上述由于新闻立法缺失存在的问题,议案提出,“我市能否利用特区立法权,在新闻立法方面有一个重大突破,以推动我市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对我们的一次考验。”
监督公职人员应有“豁免权”
在介绍条例的核心内容时,郑学定代表强调,新闻舆论监督首先必须保证监督本身的合法性以及新闻报道的客观事实性,不能存在渲染炒作的行为,同时对于新闻从业者,条例也提出了相关的惩罚约束机制,以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本身的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议案提出,条例应当明确规定,除了现行法律规定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时都应当积极进行配合,对新闻舆论监督给出回应和答复。而新闻舆论也应该就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结果给予跟踪报道和监督。
议案同时特别提出,对于公职人员的新闻舆论监督,除非能够证明媒体存在故意行为,否则在监督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和错误应当予以“赦免”,不予追求责任。因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相比而言难度更大,因此尺度应相应更加放开,这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惯例。
舆论监督不应干扰司法
郑学定代表告诉记者,新闻法立法尝试中,也必须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不应该干扰司法,避免因为舆论监督导致公众对司法不信任,损害法律权威性。另一方面,如果媒体受到过多限制,又将影响人们对权力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为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设定部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便于媒体和司法机关把握界限。此外,在和go-vern-ment信息公开的关系上,将于5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go-vern-ment信息公开条例》应该是和新闻舆论监督条例相互依存,互为一体的。












